来宾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9,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6年2月10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
(四)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
(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定期排查和日常巡查,对检查发现或者群众反映、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核查和处置,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城乡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同时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配套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将属于政府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布局,依法办理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消防设施知识的宣传,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引导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消防设施宣传、建设、维护和监督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在编制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时,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布局的内容应当征求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
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可以单独或者与有关单位联合建设消防站,也可以与消防设施健全的相邻企业签订协议,实现消防资源共享。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机制,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设消防取水平台等设施,并配备明显的安全标识和必要的防护设施。不具备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取水平台条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相关资料由负责审批或者建设的单位向维护单位提供,或者通过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等农村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由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供水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压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有关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规划建设农村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建筑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开展施划和设置。无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业主开展施划和设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严格管理,规范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疏通道路,保障消防车通行。
商业集中区、人流物流集中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主要出入口管理,设置路障应为自动或者人工可移动路障,保障消防车通行。
无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自行对消防车通道实施维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和警示标识。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的乡道、村道上的限高限宽设施信息通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公路和城乡道路限高限宽等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障灾害发生后消防车能够顺畅通过的应急措施。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优先保障119火警、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不受干扰。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有补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违法设置限高杆、限宽墩,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七)其他妨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及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对涉及公共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