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Not yet in force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本款第二项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维护市政消火栓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妨碍消防车通行。
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消防取水平台、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