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建设、改造市政道路或者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安装市政消火栓,设置明显标志,鼓励实施物联动态管理,确保消防用水。
需要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设消防取水平台等设施,并配备明显的安全标识和必要的防护设施。不具备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取水平台条件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相关资料由负责审批或者建设的单位向维护单位提供,或者通过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