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8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阿哈水库流域,是指阿哈水库库区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观山湖区、云岩区、花溪区、白云区的相关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阿哈水库支流,是指金钟河、白岩河、游鱼河、蔡冲河和滥泥沟。
阿哈水库流域内入库支流水体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
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阿哈水库流域河道、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调度、生态流量管控、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阿哈水库流域水功能区划管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及入河排污口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阿哈水库支流水环境质量考核和生态补偿。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阿哈水库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域禁捕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阿哈水库库区垂钓管理等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阿哈水库流域内森林、湿地保护和阿哈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体育、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阿哈水库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阿哈水库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阿哈水库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布局环阿哈水库截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人工湿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编制阿哈水库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对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2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体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Chapter 3保护和利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予以公布。
(一)围库造地、围垦河道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排放、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在河道内清洗施药器械;
(六)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直接排放污水;
(二)放养、散养畜禽;
(三)从事围库、拦库和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
(五)使用乡镇自用船舶或者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为垂钓、捕捞、旅游观光活动提供乘坐、载运服务。
在阿哈水库流域内从事体育竞赛、文化旅游、娱乐活动等,应当服从管理,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组织者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船长不足十米的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发证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以及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原有非清洁能源船舶有序退出,新增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有关区人民政府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对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应当经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后进入阿哈水库库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或者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生态环境或者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有第五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第六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四项行为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五项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附则
(一)阿哈水库库区,是指阿哈水库一千一百一十米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街道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