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长渠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6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6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6年4月28日襄阳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长渠遗产是指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长渠灌溉工程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灌溉工程:以长渠渠首枢纽工程为源头,以长渠干渠、支渠、斗渠为脉络,以鲤鱼桥、胡岗、安乐堰等水库、堰塘为调蓄水源的“长藤结瓜”式水利灌溉工程;
(二)遗址类灌溉工程:已经不能发挥灌溉功能但仍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灵溪堰、木渠古渠道、长渠水碾遗址等工程遗址;
(三)其他相关遗产:奉承宪禁碑、重修武安灵溪堰记碑、涨水碑等碑刻、题刻,张公祠、白马庙、火神庙遗址,以及长渠“分时轮灌”技术、乡规民俗、历史传说、文献资料等相关遗产。
长渠遗产中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渠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长渠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长渠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巡查看护、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住房和城市更新、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渠遗产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长渠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长渠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和制度;
(三)负责长渠干渠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安全监测等工作;
(四)执行长渠灌溉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五)统筹开展长渠遗产的调查、研究、监测和建档工作;
(六)组织开展长渠遗产的文化传承、展示利用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渠遗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渠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开展长渠遗产保护志愿服务,对在长渠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褒扬激励。
Chapter 2规划与保护
编制或者修改水利、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专项规划中涉及长渠遗产保护的,应当与长渠遗产专项规划相衔接。
长渠遗产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对列入保护清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长渠干渠填方渠道外堤脚线或者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外延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二十米为保护范围;
(二)长渠支渠填方渠道外堤脚线或者挖方渠道开口线两侧外延五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外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其他相关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划定的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设置长渠遗产徽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损坏。
(一)刻划、涂污、损坏遗产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占用、填堵、覆盖、开挖渠道,建设妨碍灌溉工程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倾倒、填埋、堆放、弃置或者处理固体废物;
(四)向长渠渠道排放不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的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放牧、开荒、铲草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遗产本体的行为,种植危害灌溉工程安全的植物;
(八)其他破坏长渠遗产的行为。
在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影响灌溉工程运行或者危害灌溉工程安全的行为。
Chapter 3灌溉功能保障与工程管理
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用水协议,及时足额供水。用水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服从统一供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取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影响长渠遗产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Chapter 4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
长渠遗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娱乐、住宿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将污水纳入城镇排污管网;城镇排污管网未覆盖的,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渠。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长渠入渠排污口进行排查、监测和溯源,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治。
相关县(市)人民政府、长渠遗产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长渠两岸绿化、美化。
Chapter 5传承与利用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与长渠相关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等开展长渠遗产的资源调查、考古研究、学术交流、宣传推广等活动;鼓励支持与国内、国际其他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开展协同合作。
(一)依托长渠遗产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文旅产业,打造兼具现代灌溉功能和历史文化功能的农田水利生态风光区;开展研学活动,推进长渠遗产与其他地域特色文化融合发展;
(二)开设与长渠遗产保护相关的博物馆、展览馆、遗产公园、观光游览区等展示体验场所;
(三)开展与长渠遗产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创产品开发和宣传推介;
(四)依托长渠遗产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水情教育;
(五)其他有利于长渠遗产传承、利用的活动。
开展前款活动,应当符合长渠遗产专项规划要求,并与长渠遗产的历史文化属性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擅自占用、填堵、覆盖、开挖渠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妨碍灌溉工程蓄水、输水、排水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向长渠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致使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