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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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渠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渠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长渠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渠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长渠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长渠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巡查看护、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