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Article 18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彰显齐鲁文化特色等地名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名保护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地名保护名录包括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以及其他类别,并应当载明相关地名的拼写、读音、类型、文化内涵、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况等基本信息。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