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其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照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