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地名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批准机关在报送备案时,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地名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备案材料的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