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检测等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虚增、截留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