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服务促进条例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April 20, 2026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
Articles
22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5年11月18日忻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Article 1为了服务和促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健康发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服务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店铺,经营面积小,从业人员少,以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形式或者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划定区域摆摊设点即时制售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Article 3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服务促进和发展,应当坚持服务引领、规范发展、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Article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Article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划定的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便民市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行政审批、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Article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促进生产经营本地传统、优质特色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
Article 7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Article 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配套建设相应的水、电、气、热、排污排水等基础设施,为入住商户提供经营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实行定点定时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Article 9食品小摊点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Article 10食品小作坊实行许可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备案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服务指导,规范许可、备案行为,依法开展工作。

Article 11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
Article 12鼓励市场经营者、摊位出租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减免租赁、管理等费用。
Article 13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普惠金融产品,提供小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Article 14鼓励举办地方美食节、特色小吃评选等活动,助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提高知名度,支持区域特色的品牌与旅游、温泉、影剧院等融合发展,形成价值升级。
Article 15鼓励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公示食品种类、用量、原料等基本信息。
Article 16鼓励忻州古城、雁门关、老牛湾等景点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挖掘本地传统饮食文化资源,聚焦面食技艺传承与创新,培育具有地域辨识度的特色餐饮品牌。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提供标准化指导、品牌创建培训及质量提升服务。
Article 17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Article 18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
Article 19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以采取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Article 20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监督管理和便民服务的意见建议。
Article 21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和服务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rticle 22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