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划定的流动摊贩经营区域和便民市场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人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保、行政审批、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服务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