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购进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七)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