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5年12月25日临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和指导,协调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Chapter 2分类投放
已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指引,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机构为管理责任人;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广场、机场、车站以及旅游景区、公园、住宿、餐饮、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管理责任人信息等;
(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开展实操培训,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目录、分类指引,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并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保障正常使用;
(四)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并与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以及运输单位等信息;
(六)对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劝告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七)制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混合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Chapter 3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处理场所;
(三)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至依法设置的暂存点;
(四)对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五)对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特殊垃圾,设置专门的收集点或者提供预约清运服务。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分类收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保持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三)分类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实行密闭运输,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四)建立管理台账,安装运输车辆定位系统,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对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六)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可回收物由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销售量等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宣传引导和社会参与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宣传教育设施,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和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运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智能化水平。
鼓励通过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推动源头减量。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采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并录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