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机关事务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