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