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示。收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