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并公布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规范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向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收容救护情况。

禁止以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