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城区开发改建、道路新改扩建、新建住宅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以及标准,配套建设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先行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毁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价赔偿,并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