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立面、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晾衣架或者吊挂、晾晒、堆放物品;
(二)擅自在路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标志杆、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上书写、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吊挂物品;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物品、从事流动经营等行为;
(五)在主要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区域燃烧祭祀用品;
(六)其他影响县城市容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