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公共厕所;道路两旁应当设置公共厕所指示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向水冲公厕内倾倒污水杂物等;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掏运公共厕所、化粪池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向水冲公厕内倾倒污水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