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准入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类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共享类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及时纠正随意停放以及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有序停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共享类交通工具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有序停放车辆,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少或者取消车辆运营配额。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