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有计划维修、养护道路及附属设施,确保路面、道缘石、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空缺、移位、歪倒、污秽的,应当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需要挖掘同一路段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网建设、维护等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间段进行,避免重复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以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废弃物料,施工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清运,保持路面整洁,组织专业施工单位按照不低于原道路标准恢复原状,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违反本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