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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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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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26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3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2月8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自治机关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自治县的国家机关
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黎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Chapter 3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自主安排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自治县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自治机关注重科技兴农,推广应用农业科学技术,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服务网络,提高农业科学技术水平。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发展各类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
自治机关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投资,合法兴办各类企业。
自治机关继续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发展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产品质量、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自治县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应当实行招投标、拍卖、挂牌等制度。
自治机关应当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旅游宣传工作,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发展旅游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它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
自治机关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偏远乡村发展经济。
自治机关引导乡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带动家乡发展。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自治机关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类公益性基金会捐助。
Chapter 4自治县的社会文化生态建设
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政策。凡在自治县退休且工龄达到三十年以上(含三十年)的专业科技人员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的各类企业为其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自治机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助学资金,补助考取省重点中学和普通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
对到偏远学校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补贴。改善偏远学校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和引导县城优秀教师到边远学校支教任教。
自治机关弘扬和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对教书育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自治机关对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治机关采取多种渠道增加科技投入,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每年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疾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
自治机关重视医疗机构和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改善基层医疗卫生状况。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稳定和发展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工作。鼓励城镇医疗人员到基层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和保护民族传统医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民族传统医药进行挖掘、研究和开发利用。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疾病信息网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公共卫生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来自治县依法办医。
自治机关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完善孕期和婴幼儿阶段配套支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以上阶段提供社会化服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少数民族农村三女户)家庭,继续实行相关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收集、整理、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宣传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民族文化机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运动队伍和传统文化活动的支持和扶持,继承和发展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区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并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国际交流,弘扬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保护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维护森林生态环境。
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继承。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水电设施的保护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水利、电力设施的行为。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水资源税,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Chapter 5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开展各种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每年农历七月初七为七仙温泉嬉水节。
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建县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