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自治县财政预算。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经济,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