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5,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6年1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师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等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三)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献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献血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血站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公开献血者个人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普及献血相关科学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师生无偿献血知晓率,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献血科普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其设置的固定宣传栏,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动员在校师生积极献血。
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医务人员献血活动季,第三季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大型商超周边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社区、小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一)血站可以对无偿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在评先评优中,对献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优先考虑;
(三)公民无偿献血,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误餐、交通等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四)高等学校对参加无偿献血的师生可以给予奖励和优待;
(五)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在自治州无偿献血的高等学校学生,自献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供免费游览;
(六)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在自治州献血的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开展关爱和救助。
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其直系亲属、配偶和配偶父母可以累计享受不超过1000毫升的免费用血。
(一)免费游览和参观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五)其他优待。
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村(居)民,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