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设置一个以上固定献血点。固定献血点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献血点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重新规划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大型商超周边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社区、小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