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相关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献血知识教育,将血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三)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将献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广电、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献血有关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引导、组织有关群体积极参与献血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