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6
- In force from
- March 31, 2026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0年10月29日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12月24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园绿地是指政府管理的,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的绿地。
公园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园绿地相关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绿地相关工作。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公园绿地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公园绿地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河道两侧、湖泊周边,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规划建设公园绿地。严格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规划建设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应当依法规划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并统筹考虑市政建设项目和通信基站、机房、管道、杆路、电源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公园绿地。
在城市公园绿地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改变公园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公园绿地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公园的绿化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绿地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绿地景观相协调。
新建的公园绿地应当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排水系统,实现雨水积存、渗透、净化和防涝,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透等先进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线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有条件的应当埋地铺设。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不得破坏公园绿地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Chapter 3保护与管理
有条件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便民服务点,为游客提供遮阳避雨、休憩饮水等便民服务。
在公园绿地设置橱窗、展牌、标牌等公益性宣传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就场地选址、宣传期限、内容形式、维护与安全责任等事项征得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公园绿地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公园绿地范围图、游园示意图、公园绿地简介、开放时间、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二)主要路口应当设置导向标识;
(三)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
(四)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景物介绍牌;
(五)禁止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高压变电区、禁止动物入内区等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六)公园绿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公园绿地内新建、改建、扩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对公园绿地周边居民和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园绿地景观。
公园绿地的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务项目经营。
公园绿地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公园绿地内水域生态环境,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观水体进行防汛调度。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加强市树、市花的宣传、推广和保护,推广本市名优、珍稀树种和花卉。
未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游客携带犬、猫等动物进入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所携带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绿地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公园绿地内施工、养护管理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绿地,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自行车可以进入。
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显著位置提前公示举办活动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信息。活动主办方应当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并服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
在公园绿地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开展活动。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绿地主要功能和游客需求,在公园绿地内相应地点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并在公园绿地内的显著位置和运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发现游客有违反公园绿地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客、闭园等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需要进入公园绿地避灾避险的,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公园绿地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一)在建(构)筑物、园内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乱搭挂的;
(二)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三)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包装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垃圾分类规定投放垃圾的;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供排水等设施的;
(六)擅自搭建各类设施、建(构)筑物的;
(七)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物质的;
(八)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害公园绿地及公众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九)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非法采石、取土的;
(十一)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十二)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十三)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公园绿地绿化、设施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等动物进入未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准许进入公园绿地的车辆未按照公园绿地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