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地的使用性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公园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公园绿地。

在城市公园绿地配置交通设施或者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设备,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属于改变公园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