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外包装、容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和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当与食品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应当保存至销售完毕。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食品经营场所照明等设施应当能够真实反映食品感官性状,不得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感官认知。

散装白酒等不得与工业酒精、醇基液体燃料等易混淆物质在同一经营区域存放和销售。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