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共有物业经营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具体规定。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享有一定的工作津贴。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