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经选举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人数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未推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名册、共有物业档案、财务资料和工作档案等相关资料后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信息,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