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示: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