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事务;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履职和财务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接受业主询问或者质询;

(三)拟订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四)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共用设施设备;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使用方式,每年定期公布使用、收益及支出情况;

(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及时劝阻、制止物业服务人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资料;

(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