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5年12月29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城址:宫殿区、内城遗址、外城遗址、古河道等;
(二)外围水利系统:山前长堤、谷口高坝、平原低坝等;
(三)分等级墓地(含祭坛):瑶山墓地(含祭坛)、反山墓地、姜家山墓地、文家山墓地、卞家山墓地等;
(四)城外聚落遗址:荀山聚落遗址群、姚家墩聚落遗址群等;
(五)以玉器为代表的出土器物:玉器、陶器、石器、漆木器等;
(六)相关的历史与自然景观等环境要素,以及其他承载了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要素。
余杭区人民政府负责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将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加强组织和保障,建立保护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
良渚古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
(二)组织实施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等规划;
(三)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负责良渚古城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监测等工作;
(五)组织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良渚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良渚古城遗址相关的文化产业发展工作;
(七)其他与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鼓励公益性组织、志愿者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价值阐释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宣传、义务讲解等服务。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对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Chapter 2保护管理
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包含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
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应当符合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保护区域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的水体、山体、土墩等地形地貌与历史风貌。
(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作业或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置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的设施;
(四)破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设施、监测设施;
(五)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标识牌;
(六)其他损害良渚古城遗址的行为。
缓冲区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良渚古城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不得建设污染良渚古城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建设工程的,不得破坏良渚古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缓冲区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外属于环境控制区的区域,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
遗产区、缓冲区内,已有的占压遗址本体、危及遗存安全、影响遗产风貌及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在遗产区、缓冲区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未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遗产区内占地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因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遗产(文物)影响评估,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
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的建筑风貌、高度、体量和色彩等,应当与良渚古城遗址景观环境相协调。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向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情况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并且提出保护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出土文物。
林业水利、气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Chapter 3统筹发展
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产业的引导,优化产业布局,培育和扶持符合良渚古城遗址遗产价值传承的产业发展。
在确保良渚古城遗址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良渚古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产业,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
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外迁补偿机制,按照“群众自愿、政府引导、规划调控”的方式,逐步有序地引导遗产区、缓冲区内占压遗址本体的农村村民住宅向外搬迁。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良渚古城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Chapter 4阐释利用
良渚博物院作为良渚文化展示普及中心、学术研究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心,是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突出普遍价值的展示场所,应当加强良渚遗址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价值挖掘和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藏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除需特殊保护外,良渚古城遗址出土文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
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作为良渚古城遗址突出普遍价值与遗产要素的展示场所,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原则,构建系统化、多层次的综合展示体系。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创新良渚古城遗址遗产活化利用模式,探索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展示方式。
鼓励开展良渚文化有关的文艺创作、文化演艺、文创产品开发,拓展多元化文化体验场景,推动良渚古城遗址品牌体系建设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鼓励依托良渚古城遗址遗产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旅游等活动;鼓励考古发掘工地对社会公众开放,发挥良渚古城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和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良渚文化主题宣传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提升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品牌价值。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的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设施、监测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标识牌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遗产区,是指承载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对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的遗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缓冲区,是指遗产区外,为保护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而划定的区域。该区域包含了与遗产价值相关的同时期考古遗存,以及山体、孤丘、水系、湿地等历史环境要素和空间格局。
(三)保护范围,是指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四)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为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和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的安全和历史环境,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五)环境控制区,是指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按照遗址保护和环境景观协调的不同要求而划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