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等作业或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设置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的设施;
(四)破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设施、监测设施;
(五)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标识牌;
(六)其他损害良渚古城遗址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