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余杭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不符合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的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设施、监测设施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标志、界桩、标识牌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