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为下列地段的管道燃气设施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途经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

(二)穿越公路、城市主干道、铁路、地铁、河流、水利设施、桥梁、港区航道、变电站、电缆、绿化带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蔽、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暗埋或者移动管道燃气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