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新建建筑工程项目规划红线内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由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燃气设施管理权、使用权以及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管道燃气经营者,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自移交之日起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具备供气条件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接收和接驳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