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1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一)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二)制定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三)督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级公路的相关工作。
(一)加强对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落实支持政策;
(二)组织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路域环境整治;
(三)建立健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四)加强村级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监测预警,及时组织中断路段抢通;
(五)开展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推动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六)推进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实施,建立健全路长制工作体系。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二)组织灾毁情况排查上报,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抢修与修复;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村级公路养护相关工作;
(四)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承担村级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公益性岗位、村(居)民承包、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沿线村(居)民参与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一)负责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编制本地区村级公路养护工程发展规划;
(三)对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指导;
(四)负责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验收等工作。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养护工程招标或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四)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五)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增长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比例落实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资金;
(三)除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村级公路外,对未纳入上级养护范围的村级公路,其管理养护资金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用于村级公路的养护。
村级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的收益可以用于村级公路养护。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利用桥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