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村级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二)利用桥梁、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