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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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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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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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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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合理分配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提名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助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和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三)确定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统筹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
(五)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指导和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选举日等事项;
(六)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七)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组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居住村或者从事村务工作的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不得将受托事项再委托他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一)培训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村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对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予以确认并公布。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
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表决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备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补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