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时,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