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选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提名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