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Not yet in force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