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Not yet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和推广转基因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标注转基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三)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转基因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四)其他违反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和推广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