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尚未生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