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数据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6
- Articles
- 52 articles
(2025年12月25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相关工作。
Chapter 2数据资源
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数据合作机制,有序促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等资源融合开发和应用。
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实现与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未建设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的,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相关工作。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在市、县(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整合归并至市、县(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编制标准规范,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报本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发布。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石油化工、医疗健康、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推动行业数据开发利用。
鼓励市场主体提供个人信息数据代理服务,受托管理个人信息数据,监督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行为,记录和汇总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情况,代为主张个人信息数据权益。
Chapter 3数据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益,有权自主管控其持有的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使用权益,包括对数据进行清洗、变换、聚合、标注、训练、分析等,以及形成衍生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合法持有的数据,依法或者依约定享有数据经营权益,有权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
各类主体对违法违规获取的数据不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多个数据处理者合作推进数据融合开发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相关权利和收益分配;对已融合数据,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参与方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在征得其他参与方同意的前提下享有经营权。
数据处理者加工使用数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
受委托方解散、被宣告破产的,委托处理的数据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返还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于受委托方债务清偿或者破产清算。
受委托方应当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衍生数据、结果数据等予以保密。
委托事项结束后,受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返还、销毁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可信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梳理统计本部门持有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依法对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市、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Chapter 4数据流通和应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合作、交易等方式流通使用数据。
公共数据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按照统一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依法提出公共数据共享申请,明确使用依据、使用场景、使用范围、共享方式、使用时限等,并保证公共数据共享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对共享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答复。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单位职责,建立公共数据校核纠错规则,提供纠错渠道。公共数据需求部门应当记录公共数据使用状态,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向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提出公共数据校核申请。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共数据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更正并反馈校核处理结果。
同级公共数据需求部门、公共数据提供部门发生公共数据共享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同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经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数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共数据共享发生争议的,由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回流至各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目录,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其开放的公共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使用约定,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不得将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对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处理和运营管理,实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并接受网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数据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的全流程监管。
公共数据资源运营机构不得向市场主体提供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支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质量评估、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鼓励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入股、数据信贷、数据信托、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要素资产化创新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在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材料等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发展应用;推进工业园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网络化联接,推进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提升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据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信息服务业;推动交通运输、商贸流通、金融服务、文化旅游等领域数字化转型,优化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全面提升服务业品质和效益。
支持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和产品创新应用,推动开放政务服务、城市治理、应急管理、产业升级、生活服务等人工智能应用场景。
支持企业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
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数据应当具有合法来源,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Chapter 5数据安全和保障
数据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四)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被篡改;
(五)加强风险监测,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发现数据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安全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义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获取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重要系统和核心数据的灾备机制,定期开展数据恢复性测试。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设立首席数据官。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加快数据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培养数据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复合型人才。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一)数据资源,是指具有价值创造潜力的数据的总称,通常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和保存、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合;
(二)数据管理,是指数据资源获取、控制、价值提升等活动的集合;
(三)数据处理,是指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四)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
(五)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指基于数据加工形成的,可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六)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七)自主管控,是指直接控制和委托他人代为控制;
(八)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