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建设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进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监督管理本市数据产权登记活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依法设立的登记机构对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权益进行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查后取得的数据权益登记凭证,可以作为开展或者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数据资产会计处理、数据企业认定、融资担保等活动的可信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梳理统计本部门持有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依法对公共数据资源、数据产品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市、县(区)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数据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